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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君您好:
您於民國 114 年 3 月 11 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國立
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故宮博物院)依博物館法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故宮文物基金)進用之編制外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之適用對象疑義一事,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
(一)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
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
,所稱俸給,依司法院院解字第 3159 號補充解釋略以,不僅指現
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按:現為公務人員俸表)所定級俸而言,其他
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亦屬之。又同條所稱之俸給,不以由國
家預算內開支者為限,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由縣(市)或鄉(鎮、市
)自治經費內開支者亦包括在內。
(二)本部 75 年 9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43193 號函、93 年
8 月 9 日部法一字第 0932370746 號書函及 97 年 3 月 31 日
部法一字第 0972924764 號書函意旨,以工程管理費與接受委託或
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
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現為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
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現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進用,或各機關自行進用之臨時人員,均非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
(三)博物館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
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
基金,依法辦理。」第 3 項規定:「基金用途如下:……八、編
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
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本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8 款所稱編制外人員,指以契約進
用……非屬博物館組織員額之工作人員。」
(四)故宮文物基金編制外人員進用規定第 2 點規定:「本規定所稱編
制外人員,指以故宮文物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人員。」第 5 點第
1 項規定:「故宮文物基金編制外人員進用資格及職務等級,比照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辦理。」第 8 點規定:「故宮文物基金編制外
人員之工作時間、休息、給假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勞動基準
法及本院相關規定辦理。」
二、茲因您所詢以故宮文物基金進用之編制外人員是否為服務法適用對象
一節,涉及渠等之進用依據、身分屬性及支薪之經費來源等疑義,前
經本部以 114 年 4 月 10 日書函請故宮博物院表示意見並副知您
;嗣該院以同年月 16 日台博人字第 1140003605 號書函復略以,是
類人員依博物館法第 12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等規定,以故宮
文物基金自籌收入進用,並辦理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
示、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公共服務及行銷管理等業務,非屬博物館
組織員額之工作人員。至其工作時間、休息、給假及相關權利義務事
項,依故宮文物基金編制外人員進用規定,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另有關進用資格及職務(支薪)等級,則比照聘用條例規定辦理。
三、依前開規定、相關解釋及參據故宮博物院回復意見,所詢是類人員係
依博物館法第 12 條規定,以故宮文物基金自籌收入進用,非屬博物
館組織員額之工作人員,亦非依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進用,而係自行
比照聘用條例規定辦理其進用資格及職務(支薪)等級,且其工作時
間、休息、給假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是渠
等尚非屬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 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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