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國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5條所定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組成規定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人員。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公(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公(發)布日期: |
114.07.16 |
公(發)布字號: |
公保字第1141060158號函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5 條所定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組成
規定之補充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公務人員。
說 明:按安衛辦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
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由副首長或幕
僚長為召集人,其中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 3 項)各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防護委員會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
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茲為利實務運作,爰就防
護委員會相關運作補充說明如下:
一、組織結構特殊機關(構)防護委員會之組成:部分機關(構)因組織
結構特殊,未逐級設置副首長或幕僚長者(例如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級法院及各級公立學校等),其防
護委員會召集人得參照會議規範等相關規定,由首長指定或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至各機關兼任人員如係於兼任機關之現行組織法規明定(
含組織法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編制表),得認定為該兼任機關
之本機關人員而擔任兼任機關防護委員會之委員。
二、防護委員會開會及決議數額:宜參照會議規範等相關規定,應有全體
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召集人始得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以符合民
主原則及確保決議正當性。
三、防護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之學者專家比例:按安衛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防護委員會外部委員比例,係指委員會組成之規定,至實際開
會時之組成雖未規範,惟考量同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定,防護委
員會應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是於防護委員會依職場霸
凌調查報告議決職場霸凌申訴是否成立之相關會議,允宜維持符合法
定比例之外部委員出席會議,以維上開決定之客觀性與外部性,並符
安衛辦法所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之制度設計意旨。
四、各機關防護委員會之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依公務人員協會法所定,機
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
協會;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以及各直轄市、縣(
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尚非各級機關均有成立公務人員協會,惟
基於民主參與精神,為使各級機關之防護委員會委員中亦有協會會員
參與,同時兼顧協會推派代表擔任防護委員會委員之代表性,有關安
衛辦法第 5 條第 3 項之協會代表,請參照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之
組成,於各機關參加協會(含參加主管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人
數達 30 人以上或超過所屬機關預算員額 1/5 ,且不低於 3 人時
,其防護委員會委員會應有 1 人為協會代表,其代表之指定先經協
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 3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司法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內政部、外
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經濟部、交通部、環境部、農業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
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桃
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臺
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新竹市議會、嘉義市
議會、桃園市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
、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屏東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花蓮縣議會、臺
東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海洋委員會、懲戒法
院、數位發展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個
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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