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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表」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
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按安衛辦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
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本
會刻正據以研訂通報相關細節及作業規定,以利各機關依循。茲為因
應過渡期間相關作業所需,各機關於上開作業規定訂定前,如有公務
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時,請依式填列案附「重大
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表」,並請於事故發生後 72 小時內通報上級機
關及本會,俾憑辦理。
正 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司法院秘
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內政部、外
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文化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
、經濟部、交通部、環境部、農業部、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國家發展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
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桃
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
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臺
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新竹市議會、嘉義市
議會、桃園市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
、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屏東縣議會、宜蘭縣議會、花蓮縣議會、臺
東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海洋委員會、懲戒法
院、數位發展部、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個
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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