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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5 12:44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4.08.01
發布字號: 公保字第1141060172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容:
一、為辦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以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一般健康檢查依本要點規定實施之。但各機關現有規定優於本要點者
    ,從其規定。

三、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
    及年齡,區分如下︰
(一)中央三級機關(構)以上正副首長、司處長或相當等級以上主管人
      員;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二)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副主管、二級機關首
      長、各區區長。
(三)四十歲以上高風險職務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之四十歲以上人員。
(五)未滿四十歲之高風險職務人員。
(六)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且經主管機關認定屬
      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
      作之未滿四十歲人員。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滿四十歲者。

四、一般健康檢查之檢查項目,各機關得按適用對象之性別、職務或年齡
    ,並參考附表訂定之。
    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一次。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
(三)前點第一項第六款人員︰每三年實施一次。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必要時,得增加一般健康
    檢查之檢查項目。
    各機關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得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之。

五、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下列醫療機構實施之: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
(二)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
(三)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六、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各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康
    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

七、一般健康檢查之經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
    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後,應於實施當年度申請檢查費用之補助
    。如於申請檢查費用補助前,調任其他機關(構)者,其檢查費用仍
    由原任職機關(構)補助。

八、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得由各機
    關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