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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君您好:
您於民國 115 年 3 月 23 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郵件,詢問
被代理職務隨同業務調整至其他單位後,如續由同一人代理,其代理期間
得否併計之相關疑義,為您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 101 年 4 月 2 日部銓二字第 1013582952 號書函略以,
職務代理人經前後核派代理不同主管職務,無論其代理不同職務期間
是否接續,均應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分別計算其
代理同一職務之期間。復查本部 103 年 8 月 1 日部銓二字第 1
033869915 號書函略以,同一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核派代理職
務,期間本職職務異動,並經權責機關核派繼續代理同一職務,該員
既經權責機關指派繼續代理,則無核派代理中斷情形,應得認屬為同
一職務代理案。
二、所詢某甲在代理 A 科科長職務 3 日後,因單位業務調整,某甲及
A 科科長職務一併配合調整至 B 科,並由其繼續代理 B 科科長,
未讅某甲前後代理 A、B 科科長之期間得否併計工作日並據以支領代
理加給一節,因同時涉及代理人及被代理職務異動情形,爰分別說明
如下:
(一)有關代理人部分,倘代理人於代理職務期間本職異動,並經機關核
派繼續代理同一職務,依前開本部 103 年 8 月 1 日書函,得
認屬為同一職務代理案。
(二)有關被代理職務部分,原被代理之主管職務經隨同業務調整至其他
單位,倘調整前後之職務內涵相同,尚難謂為 2 個完全不同之主
管職務,如同一代理人接續代理該調整後之主管職務,參酌前開本
部 101 年 4 月 2 日書函意旨,得視同為繼續代理同一職務。
(三)茲涉及個案事實,所詢事項仍應由機關依前開規定本於權責覈實認
定辦理。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 本:○○○君(○@○○)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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