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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12 19:53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5.06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50012647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錄取分發區:臺南市)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容:
一、為期 11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本考試)土木
    工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建築工程等類科(以下稱土木工程
    等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
    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土木工程等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臺南市之現缺人員。另經
      分配正額預估缺及歷年補訓已報到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
      程及人數,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
      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二)11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或歷年高普考增額或補訓未曾參
      加集中實務訓練人員,亦得納入調訓對象。

三、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臺南市政
    府(工務局)辦理。

四、訓練地點
    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地下 1  樓訓練教室(地址:臺南市安平區
    永華路 2  段 6  號地下 1  樓)。

五、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六、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定於 115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至 7  月 10 日(星
      期五)辦理。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午餐,不提供住宿,另得應特殊情事或
      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遠距學習方式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
      結果,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
      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於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問卷採線上填寫方式進行),並於結
      訓後 1  週內將意見調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寄送保訓會,以利瞭解受
      訓人員反映意見。

七、訓練經費
    所需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由保訓會支應,其他經費由臺南市政府(工
    務局)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九、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
    需要修正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