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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公部門人員遭受職場性騷擾之法律諮詢或扶助資源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民國 115 年 4 月 29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50148127 號函
。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次按同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3 條
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依法執行職務,應由服務機關就
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圍,認定是否依法令規定,執行其職務。」
是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係以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另依本會
90 年 12 月 13 日公保字第 9006678 號及 98 年 10 月 30 日公
保字第 0980010775 號函釋,所稱「執行職務」,係指因執行所受命
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亦即其行為在
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者而言;「依法」執行職務,包括依法
律、法規或其他合法有效命令等,據以執行其職務者均屬之。
三、綜上,公務人員如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職場性騷擾,而有涉及民事或刑
事訴訟案件者,服務機關得依上開規定,就該公務人員之職務權限範
圍,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其是否係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而給予
涉訟補助。
正 本:勞動部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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