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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5 04:45

銓敘部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銓敘部
發布機關: 銓敘部
發布日期: 115.05.07
發布字號: 字第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銓敘部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應業務需要,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部人事相關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單位對於法令適用疑義之提案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部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常務次
    長分別兼任;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六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
    司(處)長、研究委員派兼之;餘由本部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由本部人員兼任
    之委員,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改派之。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聘兼之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部長指派本部簡任第十
    二職等以上職員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職員中具大學
    法律系所畢業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
    事務。

五、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
    委員代理之。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部各單位對於擬提本會審議或報告之案件,應擬具提案表,併同相
    關資料,於簽奉部長或政務次長核可後移送本會。

八、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
    提出審查報告。

九、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審議案件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
    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十、本會決議事項,送還提案單位簽陳政務次長核處。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