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終身學習時數,可否計入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訓練進修」項目評分疑義。
|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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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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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1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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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字號: |
公訓字第115000408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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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終身學習時數,可否計入委任公務
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標
準表)之「訓練進修」項目評分疑義。
說 明:一、本案相關法規如下:
(一)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
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
)學校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
(二)委升薦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訓練進修項目之說明欄規定:「訓練或
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
同意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或由機關自
行辦理與業務有關之訓練。且在最近 5 年內領有證明文件(含括
學分證明或經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
,始予計分。」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
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
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
(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訓練分為基礎
訓練與實務訓練。……」
二、據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係屬考試錄取後應完成之訓
練程序之一,核與上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經機關
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訓練之性質尚屬有別,不得納入委升薦訓練遴選
評分標準表「訓練進修」項目之評分採計。
正 本: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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