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鄉(鎮、市)公所所屬清潔隊之組織性質及其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之適用法規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鄉(鎮、市)公所。
|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公(發)布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公(發)布日期: |
115.09.24 |
|
公(發)布字號: |
公護字第11590601711號函 |
|
內容: |
主 旨:有關各鄉(鎮、市)公所所屬清潔隊之組織性質及其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
處理之適用法規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鄉(鎮、市)公所。
說 明:一、按本會前經參酌內政部及法務部意見,於 114 年 11 月 14 日公護
字第 1140019539 號函說明略以,各鄉(鎮、市)公所所屬清潔隊為
各鄉(鎮、市)公所依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4 項及地方行政機關
組織準則第 2 條規定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獨立預算,而從事公共
事務,實質上行使行政權之機關,爰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所稱之各機關。又因其行業別非「政
府機關」及「民意機關」,是其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係依職業安
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規定辦理。
二、為期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清潔隊與鄉(鎮、市)公所所屬清潔隊
之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適用法規一致,且考量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歷來將鄉(鎮、市)公所之清潔隊,認屬職
安法體系之工作場所(即屬內部單位),其相關雇主責任仍以鄉(鎮
、市)公所為主體,爰同意鄉(鎮、市)公所之清潔隊改認為鄉(鎮
、市)公所內部一級單位,並依該署本(115) 年 5 月 12 日召開
之「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研商會議決議意旨,
部分場域適用職安法之公共行政業,其人員有關職場霸凌申訴之規定
,適(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規定。意即清潔隊人員如遭
該隊隊長或該隊其他人員職場霸凌,由鄉(鎮、市)公所依安衛辦法
規定辦理,並自本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三、爾後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之職場霸凌申訴之調查處理程序,視
受理時間及處理進度,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年 10 月 1 日前已受理,且業經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其決定
之效力不受本函釋之影響。
(二)本年 10 月 1 日前已受理,而尚未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應將案
件移送鄉(鎮、市)公所續依安衛辦法辦理終結。
(三)本年 10 月 1 日後新受理之案件,應由鄉(鎮、市)公所依安衛
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配合前開鄉(鎮、市)公所所屬清潔隊組織性質之變更,本會 114
年 11 月 14 日公護字第 1140019539 號函,就鄉(鎮、市)公所所
屬清潔隊屬安衛辦法所稱各機關之說明部分,自本年 10 月 1 日起
停止適用。
正 本:各縣市政府(含金門、連江兩縣)
副 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