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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約用法官助理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
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未列入該條第 1 項之對照
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本部
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查各級法院之約用法官助理係屬前開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本部參酌
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115 年 9 月 2 日秘台人二字第 1150022073
號函之意見,認定約用法官助理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
照表。日後採計曾任約用法官助理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
對照,依該表辦理。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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