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主管機關就再審經懲戒法院廢棄原判決改判不受懲戒案件,函轉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予被付懲戒人之任職機關時,併敘明應函文本部註銷原懲戒判決動態登記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主管機關: |
銓敘部 |
|
公(發)布機關: |
銓敘部 |
|
公(發)布日期: |
115.10.08 |
|
公(發)布字號: |
部銓四字第1156024907號函 |
|
內容: |
主 旨:有關各主管機關就再審經懲戒法院廢棄原判決改判不受懲戒案件,函轉懲
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予被付懲戒人之任職機關時,併敘明應函文本部註
銷原懲戒判決動態登記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公務員懲戒法第 90 條第 3 項規定:「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
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次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
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
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發生更
為懲戒處分效力。」
二、茲以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均屬司法院主管權責,
對須送本部辦理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則配合其懲戒處分之執行,辦
理懲戒處分登記及控管。是經懲戒法院再審廢棄原判決,改判不受懲
戒之案件,基於被付懲戒人之原懲戒判決登記之依據已不復存在,為
維護本部銓審資料及日後相關機關查詢時之正確性,爰請轉知所屬函
文本部註銷被付懲戒人之原懲戒判決動態登記。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