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為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測驗,
特訂定本試務規定。本試務規定未規範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之規
定。
二、辦理試務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本試務規定,違者依相關法
令處理。
貳、試場作業
三、受訓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聲響時就座完畢。測驗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
鐘未入場者,不得參加測驗。測驗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
。
四、受訓人員應憑學員證或國民身分證入場參加測驗,並置於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應自備文官學院公告許可之電子設備參加測驗,如有使用其
他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具
、設備之需要,應經文官學院事先同意。
受訓人員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測驗開始前十五分鐘,將非測驗必需
物品、器具或設備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測驗時不得隨身攜帶
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關機者亦同。
五、測驗方式採開書測驗。受訓人員於測驗時間內得重複測驗,以三次為
限,並以得分最高者為測驗成績。
受訓人員因自備之電子設備故障致未能進行測驗,得立即向監場人員
申請改採紙本作答,以一次為限,並以繳交之紙本試卷得分為測驗成
績,由文官學院指派專人計分。
前項紙本作答人員應使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不得使用鉛
筆。未依規定作答、書寫不清晰或書寫不應有之文字、符號,致不能
正確辨識計分時,應由受訓人員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受訓人員於單選題填寫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參加測驗。測驗結
束後發現者,亦同:
(一)冒名頂替或冒用他人帳號登入測驗系統。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身分證件。
(三)擅自與他人互換座位、參加測驗指定之電子設備或紙本試卷。
(四)傳遞或接收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入侵或破壞測驗系統。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重大。
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測驗成績不予計分,以零分計:
(一)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未依試卷指定欄位作答。
(二)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故意不繳交試卷。
(三)未遵守本試務規定,擾亂試場秩序,經監場人員勸導仍不聽從。
(四)遇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經監場人員勸導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仍不聽
從。
八、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二十分:
(一)攜帶足供構成測驗舞弊之物品。
(二)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三)窺視他人作答結果、互相交談或出示答案供他人窺視。
(四)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因過失未繳交試卷。
(五)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故意毀損試卷。
(六)未得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
(七)測驗過程中,使用非經文官學院事先同意之電子書籍文件、開啟或
使用具聯繫、傳輸、感應功能之軟體程式或上網瀏覽非指定之網頁
。
九、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五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參加測驗指定之電子設備。
(二)攜帶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非參加測驗指定之電子設備、非經允許
之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
具、設備等。
(三)測驗過程中,使用電子設備進行錄影、擷取作答畫面、開啟非指定
之編輯或計算軟體程式。
(四)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裁割、污損試卷。
(五)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
(六)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在試卷上書寫特定文字或符號,或其他足以
辨認其身分之標記。
(七)提前完成測驗,經監場人員許可離場而未即離場,或未經監場人員
許可而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經制止仍不聽從。
十、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扣除該測驗成績三分:
(一)攜帶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前點第二款以外之非必要之物品。
(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
(三)詢問題旨、出聲朗誦、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電子設備未設定
成靜音或其他影響受訓人員應試之行為,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
。
十一、受訓人員違反第六點至第十點所列情事之一者,保訓會應將違規之
處分,以書面分別通知當事人及其主管機關、服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
受訓人員違反第六點所列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並函請其服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受訓人員應在測驗結束鈴聲響畢前完成測驗。其提早完成者,應經
監場人員確認測驗完畢或點收紙本試卷後始得離場,未經監場人員
許可,不得走回座位或試場後方。
受訓人員於測驗結束鈴聲響畢時,應靜坐於座位上不得移動,並俟
監場人員確認測驗完畢、收齊及清點紙本試卷無誤後始得離場。
參、監場作業
十三、文官學院得視測驗性質及規模,置巡場主任及監場人員。各試區於
測驗前得舉行監場會議,必要時得合併舉行。
監場人員應於預備鈴聲響前到場,佩帶識別證,分別執行職務;因
故不能到場時,應先通知文官學院另覓他人代理,不得自行委託他
人代理。
十四、巡場主任職責如下:
(一)測驗前督導責任區試場檢查。
(二)督導責任區試場監場人員執行監場工作。
(三)調度各試場監場人員。
(四)統計參加測驗、未參加測驗人數及記錄異常情事(如附件一)。
(五)協助監場人員處理違規及突發事故。
(六)負責受訓人員違規情事之現場處置。
未置巡場主任之試場,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由監場人員執行。
十五、監場人員職責如下:
(一)嚴格監督受訓人員遵守本試務規定。
(二)領取受訓人員名冊、紙本試卷及應用物品等,並當面查對點清。
(三)預備鈴聲響後,指導受訓人員就座,保持肅靜,請受訓人員備妥
測驗用之電子設備,並設定成靜音。同時指導受訓人員將非測驗
必需物品、器具或設備放置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四)預備鈴聲響後,應擇要向受訓人員宣讀測驗相關規定,並指導受
訓人員依測驗作答規定作答。
(五)將測驗起訖時間、參加測驗及未參加測驗人數等分別寫於黑板上
。
(六)如遇突發事項,應即報告巡場主任處理。
(七)測驗開始後,應逐位核對受訓人員之學員證或國民身分證。
(八)於受訓人員提早結束作答並離場前,應確認其完成測驗,申請改
採紙本作答者,應點收紙本試卷並確認完整無缺。
(九)測驗結束時,應確認受訓人員完成測驗,並收齊及清點紙本試卷
,與所發試卷相符,併同未使用之紙本試卷分類裝入封袋送交卷
務人員點收。
(十)填具測驗違規處理表(如附件二)。
十六、監場人員對受訓人員詢問試題內容不得解答或解釋內容。
十七、受訓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臨時離場者,應經監場人員同意,測驗使
用之電子設備、器具或紙本試卷不得隨身攜出,並由監場人員或指
定人員隨往監視。
十八、監場人員發現受訓人員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並依本試務規定
處理。凡經扣考者,不准繼續參加測驗。對扣考、不予計分或扣分
者,監場人員應填寫測驗違規處理表,並經受訓人員簽名後,將當
場查獲之物證粘貼於該表背面或密封於違規證物袋內,一併送巡場
主任處置。於測驗完畢後,送保訓會核定,以憑核計測驗成績。
十九、監場人員監場時,應注意整肅儀容,不得在測驗試場內吸菸、閱讀
書報、相互交談、戴聽耳機、使用行動電話、擅離崗位,並不得翻
閱受訓人員已繳之紙本試卷,或有其他不嚴格執行監場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再遴聘,並由文官學院通知其服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
二十、監場人員於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參加測驗時,
或遇有受訓人員或其親友不當請託等情事,應即告知文官學院並調
整所監試場。
違反前項規定者,文官學院應通知其服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予以適當懲處。
肆、測驗權益維護
二十一、受訓人員因閱讀試題或作答有困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者,得於訓練開始後一週內,填具測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如附件
三)向文官學院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文官學院得視受訓人員障礙
性質及程度,核定以下必要且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一)延長測驗時間二十分鐘。
(二)申請改採紙本作答者,提供放大二倍之紙本試卷。
(三)其他適當之權益維護措施。
受訓人員因臨時事故受傷、罹病或其他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或作答有困難者,亦得檢具測驗日期(含當日)前一年內經衛生
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填具測驗權益維護申請表向文官學院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二十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
應予停止訓練之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填具調整測驗
時間申請表(如附件四)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
)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前項情形,由文官學院以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下一梯次測驗為原則
。
伍、偶發事件處理
二十三、測驗時發生下列情事者,由各試區巡場主任按所遲延事實補足測
驗時間:
(一)未於規定之測驗時間響鈴,致遲延開放線上作答或發放紙本試
卷之時間。
(二)測驗試題遲延於規定時間後開(發)放受訓人員作答。
(三)測驗試場設置不當,在測驗進行中經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驗
。
(四)因所公告測驗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受訓人員於規定時
間後始抵達試場參加測驗而有所遲延。
(五)因測驗系統異常或其他測驗工作疏失時,致遲延受訓人員作答
時間。但受訓人員因自備之電子設備異常,致延遲之作答時間
,不予補足。
二十四、測驗時,於規定之測驗結束時間前關閉測驗系統或響鈴,致未能
完成測驗或提前收卷,應按提前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但已完成
測驗或交卷之受訓人員,不予補足。
二十五、紙本試卷彌封為受訓人員或試務人員毀損者,應由監場人員報告
巡場主任,重新彌封,並陳報文官學院。
二十六、測驗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者,由文官學院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通
報保訓會:
(一)測驗舉行前試題外洩,應更換試題。未及更換時,應停止該測
驗,並另定期日舉行。
(二)測驗期間試題外洩,應停止該測驗,並另定期日舉行。
二十七、測驗試題有錯誤、遺漏或紙本試卷印製不清晰,致無法確切辨明
,應即由巡場主任聯繫文官學院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
二十八、測驗試題內容經試務人員擅自更改文字或解釋內容,致發生誤導
之結果時,其受誤導之試卷由文官學院依誤導後之內容,斟酌計
分,必要時由文官學院組成專案小組處理。其餘未受誤導之試卷
,仍按原答案計分。
二十九、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
行測驗時,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於測驗舉行前發生者,應另定期日舉行,並發布之。
(二)於測驗期間發生者,應通知各試區停止測驗,並於重新選(審
)題後,再另定期日舉行測驗。
陸、試題疑義處理
三十、受訓人員對測驗試題如有疑義,應於測驗結束之次日起五日內(以
交郵當日郵戳為憑),填具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五),向
文官學院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受訓人員申請已逾受
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之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測驗試題疑義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題次。
(二)試題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受訓人員提出疑義時,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亦不得要求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提供答案。
三十一、受訓人員所提試題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文官學院
逕行復知受訓人員外,文官學院應將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
,送請命題委員、審題委員或該領域之學者專家釋復,必要時得
召開會議研商,由院長指派人員擔任召集人,並依會議決議計分
及復知受訓人員。
三十二、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計分。
(二)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更正之答案計分或一律給
分。
(三)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柒、申請複查成績
三十三、受訓人員得申請複查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專題研討及測驗之分
數。
三十四、受訓人員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至保訓會網站線上申辦,或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如附件六)
,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成績,應依保訓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
用後,始得複查。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答案或任何複製行為,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十五、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複查成績之日起十五日內查復之;必要時,
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捌、申請閱覽試卷
三十六、受訓人員得申請閱覽經評閱完畢之測驗作答資訊;保訓會應備具
電腦設備,以供其閱覽。
三十七、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至保訓會網站線上申辦,或填具閱覽試卷申請書(如附件七)
,郵寄保訓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閱覽試卷,應依保訓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繳納費
用後,始得閱覽。
申請閱覽試卷,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答案或任何複製行為,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十八、保訓會應於受理申請閱覽試卷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閱覽;必要
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通知受訓人員。
經核准閱覽試卷之受訓人員,應依保訓會書面通知之指定期日及
場所進行閱覽。
受訓人員因故無法於指定期日閱覽試卷時,至遲應於原訂期日前
三日通知保訓會,由保訓會另行安排閱覽。
三十九、閱覽試卷之時間以十五分鐘為限。
四十、受訓人員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
分之證件,以備核對。
受訓人員於閱覽試卷前,應先經保訓會核對身分,隨身攜帶物品另
置於指定地點,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四十一、受訓人員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冒名頂替。
(二)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三)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
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四)窺視他人作答資訊或互相交談。
(五)故意將作答資訊供他人窺視。
(六)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七)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
妨礙他人之行為。
受訓人員閱覽試卷時,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
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保訓會應依
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十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受訓人員,申請閱覽試卷,如因觀看
作答資訊有困難,保訓會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措施。
玖、應變措施
四十三、保訓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如遇天災、癘
疫或突發事件,於依規定調整測驗實施方式後,得配合調整相關
試務規定,不受原規定之限制。
前項試務規定之調整,應公告並通知受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