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
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
之涵蓋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提敘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未列入同條第 1 項「各類
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
,其職等相當之對照,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本部會同
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原服務機關覈實審
酌認定。
二、所稱「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係指以法律或法規命令明
定其進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其報酬支給標準者。不包括其他如
依中央主管機關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特定用途或委託研究計畫,
或各種委辦計畫等進用之契約人員年資。前開年資應由原服務機關學
校依提敘認定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覈實審酌認定相
當之職務等級;相關計畫之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自訂與編制內人員、
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相當之等級對照基準,供用人機關學校參考。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