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期間成
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專業訓練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
心(以下簡稱教測中心)執行,各項(科)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
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
四捨五入。
三、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學科各科目成績按百分法計算,包括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
考核方式如下:
(一)期中考試:訓期中依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段舉行,占
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期末考試:訓期終了前依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段舉行
,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三)學科測驗成績包含法律課程及專業(含通識)課程兩部分,各占期
中、期末測驗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學科期中或期末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一次(本要點第十點第
二款及第十一點者除外),惟補考後該測驗成績若高於六十分仍以
六十分計。補考時間依訓練機關公布補考時間施測;未依公布時間
受測者,該項測驗科目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五、操行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
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要點」辦理。
六、體技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
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要點」辦理。
七、學科、體技、操行或體技之游泳測驗成績任一項目經評定不及格者,
依規定報請海委會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訓
練機關(構)學校訓練。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
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訓練機關(構)學校及受訪談人員應
予必要之協助。
八、各科試卷,經授課老師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授課教師之疏失者,應
提出書面送交教測中心處理。
九、訓練期間辦理成績考核相關人員,於其本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參加訓練之評量時,應自行迴避。
十、學科改期測驗規定
(一)因公、病、傷、喪或事假,無法參加期中、期末測驗,得檢具證明
申請改期測驗,經教測中心秘書以上人員核准者,得予改期測驗一
次,於結訓前另行安排改期測驗,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之。
(二)前款人員結訓前仍無法受測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二、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單保存三年。
十三、本要點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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