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56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要點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12.16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899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獎懲要點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期間獎
    懲事宜,以落實信賞必罰之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業訓練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
    心(以下簡稱教測中心)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之獎勵種類
    如下:
(一)加分。
(二)嘉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
(三)記功: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四)記大功。
    本點所列各款之獎勵額度,得併酌加(減)一層級一次或二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加分:
(一)參加上級單位辦理之測驗或競賽,表現優異,成績九十分以上,加
      ○‧五分。
(二)受訓全期均未請假(不含公假),加○‧三分。
(三)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加○‧三分。
(四)愛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實,加○‧二分。
(五)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加○‧一分。
(六)受訓期間上課均無遲到早退情事,加○‧一分。
(七)儀容整潔或內務整理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加○‧○五分。
(八)演講、討論或心得報告發言內容充實,見解正確,加○‧二分。
(九)熱心團體活動而有貢獻,加○‧二分。
(十)對觀念偏差同學能善加規勸,輔導有效或協助同學提升學習,加○
      ‧二分。
(十一)對規定或指示事項率先倡行具有良好示範,加○‧二分。
(十二)努力進修,自強不息,操課作業認真足為表率,加○‧二分。
(十三)對交辦事項不辭勞怨達成任務,加○‧二分。
(十四)愛護公物,力行節約有具體事實,加○‧二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基本素質考核,經綜合評定為「優等」。
(二)參加其他機關比賽,成績優異或有愛民助民事蹟,有助於提升單位
      榮譽。
(三)投稿經刊登海巡刊物或報章雜誌,對學術、實務具有助益。
(四)訓練成績優異。
(五)操守優良有具體事蹟表現。
(六)發現危安情事主動反映或處理。
(七)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二)對海巡工作具有貢獻,有具體事實。
(三)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
(四)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學員之楷模。
(五)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
(六)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
(二)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
(三)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單位名譽。
(四)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及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團
      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
(五)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七、學員之懲處種類如下:
(一)減分。
(二)申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
(三)記過: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四)記大過。
    本點所列各款之懲處額度,得併酌加(減)一層級一次或二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分:
(一)逾時收假未滿三十分鐘,減○‧五至一分。
(二)不服老師或輔導員糾正,情節輕微,減○‧五至一分。
(三)操課遲到、早退未滿三十分鐘,減○‧五至一分。
(四)不服衛兵或值日官門禁管制,情節輕微,減○‧五至一分。
(五)未依規定參加班隊活動(非正課時間),減○‧四分。
(六)參加各機關舉辦之測驗或競賽,成績低劣(不及格),減○‧二至
      ○‧五分。
(七)私自影印分類保密書籍或限制閱讀資料,減○‧二至○‧五分。
(八)上課期間(含課外教學)未遵守課堂秩序而影響他人學習情緒,減
      ○‧二分。
(九)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怠忽職守,減○‧二至○‧五分。
(十)損毀(遺失)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減○‧二至○‧五分。
(十一)不能專心向學,且不知虛心接受勸導,情節輕微,減○‧五分。
(十二)不知愛惜公物,尚未至損壞程度,減○‧五分。
(十三)未遵守教、寢室及餐廳等公共場所生活禮儀,減○‧五分。
(十四)演講、討論、辯論及心得報告內容空洞,減○‧五分。
(十五)破壞環境整潔,減○‧五分。
(十六)寢室內務凌亂不整,減○‧五分。
(十七)未依生活規範,服裝儀容不整,減○‧五分。
(十八)言行舉止散漫不檢,情節輕微,減○‧五分。
(十九)不按規定配帶識別證,減○‧五分。
(二十)未依規定停放車輛,減○‧五分。
(二十一)使用公共物品與設施,未歸回定位,減○‧五分。
(二十二)未依規定作息,減○‧五分。
(二十三)未遵守水電管制,浪費能源,減○‧五分。
(二十四)在非吸菸區抽煙,減○‧五分。
(二十五)進出大門服儀不整,減○‧五分。
(二十六)未依規定時間或場所實施會客,減○‧五分。
(二十七)未依用餐時間,擅至餐廳或廚房用膳,減○‧五分。
(二十八)上課期間(含課外教學)未遵守課堂秩序,情節輕微,減○‧
          五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二)實施具危險性課程未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而造成危安情事,情節輕
      微。
(三)不服隊職幹部管教(糾正),且態度傲慢,情節輕微。
(四)故意製造事端引發衝突,破壞班隊團結,情節輕微。
(五)遺失分類保密書籍或限制閱讀資料。
(六)未按時起居或寢息時間任意喧嘩,不聽勸止。
(七)不遵守上課紀律或擾亂教室秩序,情節重大。
(八)不接受衛兵或值日官糾正或拒絕檢查所帶物品,情節重大。
(九)禮節不周或服儀不整齊屢犯。
(十)不遵守公共秩序屢犯。
(十一)逾時收假、不假外出或曠課未滿二小時。
(十二)不按規定實施會客致發生不良後果,依情節輕重論處。
(十三)未按規定閱讀先發資料及未完成宿題作業,影響教學屢犯。
(十四)操課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初犯。
(十五)無故損壞重要裝備、公物,情節輕微。
(十六)擔任自治幹部或公差勤務怠忽職守屢犯。
(十七)考試時未遵守試場紀律,不聽從監考人員指導。
(十八)鬥毆情節輕微。
(十九)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
(二十)違犯其他有關紀律規定,情節輕微。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具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不知悔改。
(二)發生風紀或意外事件,影響班隊榮譽。
(三)發生危安因素,影響單位或他人身體安全。
(四)操課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屢犯。
(五)逾時收假、不假外出或曠課二小時以上,未滿十六小時。
(六)操課對老師態度傲慢,情節重大。
(七)持槍走火未致人受傷。
(八)未經許可在單位內留宿親友。
(九)報告不實、蒙騙長官,情節輕微。
(十)爭功諉過或匿名中傷。
(十一)無故損壞武器及重要公物,情節重大。
(十二)不服幹部管教(糾正),態度傲慢影響部隊領導統御。
(十三)藉轉(約)診請假,未前往診療。
(十四)與隊職幹部(未遭脅迫)或同學間彼此有私人財務往來致生糾紛
        。
(十五)集體滋事。
(十六)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騷擾
        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輕微。
(十七)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具有前款各目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記過處分仍不知悔改。
  (二)肆意攻訐長官或不遵守相關管理規定破壞團體榮譽,情節重大。
  (三)逾時收假十六小時以上未滿三日;不假外出十六小時以上未滿二
        日;曠課十六小時以上未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二。
  (四)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性騷擾
        申訴相關處理程序審議,情節較重。
  (五)無照駕駛汽、機車,經查屬實。
  (六)參加不正當之團體活動,經查屬實。
  (七)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
  (八)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經同意互換座次。
        2.窺視他人答案。
        3.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
  (九)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八毫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O三以上。
  (十)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目之較嚴重違規行為。

十二、違反本要點者,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十三、本要點有關獎懲之標準,得按下列情節加重或減輕之: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平時表現及人際關係。
  (六)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七)行為後之態度。
      累次違反相關規定應予懲處之行為,得加重其懲罰。

十四、學員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違反本要點後未被發覺前,自動請求處分
      且有悛悔實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分。

十五、學員之獎懲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員獎懲案件依行政程序由教測中心主任核定後發布獎懲令。但
        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含)以上之獎懲,經教測中心召開考核會
        議審議後,由教測中心主任核定發布獎懲令。專業訓練期滿獎懲
        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由教測中心報請海委會海巡署轉
        陳海委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
        止受訓資格。
  (二)涉及性騷擾或違反性別平等疑慮之懲處案件,應由性騷擾申訴及
        調查單位派代表列席。

十六、學員之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十七、學員受訓期間所受獎懲,由隊職幹部依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規定
      加減分標準及下列標準,核算加減分後計算操行總分:
  (一)嘉獎一次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記一大功加九分。
  (二)申誡一次減一分,記過一次減三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十八、本要點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