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要點 |
內容: |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期間體
技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專業訓練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
心(以下簡稱教測中心)執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體技成績以
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體技不及格,其小數計
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體技成績占專業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各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一)游泳:占百分之五十。
(二)射擊:占百分之三十。
(三)綜合逮捕術:占百分之二十。
三、體技課程測驗於課終採實作方式實施,其成績考核標準如下:
(一)游泳:五十公尺,測驗時不限姿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
邊緣休息(停留),違反者以零分計算。男性於二分鐘、女性於二
‧五分鐘內游完者為及格,未游完者為不及格,其成績換算如附表
。
(二)射擊:
1.手槍測驗項目及方式:
採立姿無依托射擊十五公尺-迷彩環形靶十發。
2.手槍評分標準:
以射擊命中環形靶目標區域計分(命中黑心十分,向外依次為九
、八、七、六分,中靶不中環為五分,跳彈命中亦併入計分),
射擊彈著點壓線時,取高分計算,命中十發以上,以最高分之十
發計算。
3.步槍測驗項目及方式:
採臥姿無依托射擊一百七十五公尺-跪姿迷彩靶一次。
4.步槍評分標準:
以跪姿迷彩靶上命中發數計算成績,命中一發為十分、二發為二
十分、三發為三十分,依此類推十發為一百分(命中十發以上以
滿分計算)。
5.總成績計算方式:手槍射擊測驗及步槍射擊測驗各占百分之五十
。
(三)綜合逮捕術:以七十五分為基準,得依各評分項目標準加減二分,
其評分項目如下:
1.擋位置是否正確、是否過高、是否過低。
2.攻擊手動作是否猛力。
3.攻擊動作是否有到正確位置。
4.是否有做到上步閃身。
5.制腕手部動作是否有抓到手腕關節。
6.拖拉動作是否到定位。
7.上銬手勢是否正確。
8.壓制腿是否有夾緊被擒者的頭部。
(四)前三項測驗時間於測驗前公布之,改期測驗亦同;但得因天候、場
地、實習或訓練等因素,調整測驗時間。
四、改期測驗規定
(一)因公、病、傷、喪或事假,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得檢具
證明向教測中心申請改期測驗,經教測中心秘書以上人員核准者,
得予改期測驗一次,於結訓前另行安排改期測驗,其成績以實得分
數計算之。結訓前仍無法受測者,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無故不參加測驗者,不得申請改期測驗,該次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
計算。
五、游泳測驗與體技成績不及格者,針對不及格項目應於專業訓練結訓前
實施補考一次,但遇特殊狀況,有事實足以證明,影響補考公平,經
簽奉教測中心主任核定,不在此限。補考成績逾及格分數部分以六十
分計算。如游泳或體技測驗補考成績仍不及格者,由教測中心報請海
委會海巡署轉陳海委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六、各體技科目考試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突發
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三點規定
辦理時,經簽報教測中心主任核定,得採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方式測
驗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
知受測人員。
七、本要點由海委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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