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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考核
訓練成績,特訂定本規定。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
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
基礎訓練;第二階段為「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
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分隊長及各業務單位職務);第三階段為
「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一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
考核規定」辦理,訓練中心應於階段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學員成績考
核結果報送警大;第二、三階段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學員教育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
六十分為不及格;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
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五、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體技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四)軍訓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十。
六、考核方式
(一)學科
1.命題方式:
各學科考試命題數依授課單元時數比例分配如下:
(1)授課二小時以下:不命題。
(2)授課三小時以上五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與授課時數相同數
之單選測驗題。
(3)授課六小時以上九小時以下:由授課教師命申論題二題及與授
課時數相同數之單選測驗題。
(4)授課十小時以上:由授課教師命三題申論題及與授課時數相同
數之單選測驗題。
2.測驗時間:「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期中及期末前實施
考試。
3.學科各測驗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測驗單元時數,所得分數
為該科目之積分,各測驗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各測驗科目總
測驗單元時數,為階段學科測驗成績。
(二)體技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四)軍訓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
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實習學員應於教育訓練期間至指定機關實習,實習成績單獨計算,
並由警大擬定實習計畫,函送內政部消防署核定實施,並副知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實習成績考核方式如
下:
1.學員實習成績計算為文書實作評分占百分之二十,學習態度考核
占百分之八十,合計為實習成績。文書實作及學習態度分別由警
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及實習機關評定之。學員實習期間如具有其
他優劣事蹟,由警大推廣教育訓練中心輔導人員及實習指導官(
員)認定後納入學習態度成績考核。
2.實習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未參加實習或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
3.實習成績經結算為不及格者,警大應召開訓練執行會審議,訓練
執行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半數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通知單至遲應於審議前五日送達學員,
給予充分時間準備,審議時應給予學員陳述意見之機會,帶班同
仁及實習機關(構)學校代表應列席說明,並作成紀錄,送警大
校長評定。校長如對審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退回訓練執行會
議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教育訓練總成績之計算
(一)「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之學科、體技、操行、軍訓成績,
按第五點之百分比計算為該階段總成績。
(二)教育訓練總成績百分比:
1.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段:占百分之六十。
2.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占百分之四十。
3.實習訓練階段以實習課程為主,該階段成績不列入總成績結算。
(三)教育訓練總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八、各階段學科、體技、操行、軍訓、實習任一項目成績或總成績不及格
者,依規定由警大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保訓
會核定成績前,學員仍留警大訓練。保訓會得派員前往警大調閱相關
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前述機關(構)學校及學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得於該階段操行成績核定前,先送下一階段訓練
或進行實習。
九、學科、體技任一科目或軍訓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安
排補考,以一次為限。不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
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經補考後,學
科累積兩科目以上成績不及格、體技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即評定為
不及格。
十、學科考試試卷,經任課教師(官)評分送交警大後不得更改,但屬任
課教師(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警大處理。
十一、學員如因公、傷、病、喪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參加各項測驗時,
得立即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並應於該階段結束前完成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核准,其
成績計算方式如下:參加測驗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逾期未受測
者,該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二、曠考者,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三、學科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紀錄保存五年。
十四、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
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喪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不列入前述總時數限制計算。
十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成績考核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
(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
)業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移民
、矯治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
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
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十六、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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