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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5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12.05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743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
    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
    考核,特訂定本規定。

二、教育訓練採階段制,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消防人員基礎訓練階
    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接受消防人員
    基礎訓練;第二階段為「實習訓練階段」,於消防機關接受消防人員
    實習課程訓練(實習隊員、分隊長及各業務單位職務);第三階段為
    「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
    接受初任消防幹部專業訓練。

三、第一階段受訓人員(以下簡稱學員)體技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
    體技成績考核規定」辦理,訓練中心應於階段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學
    員體技成績考核結果報送警大;第二階段為實習課程,無實施體技課
    程及考核;第三階段體技成績考核依本規定辦理。

四、體技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未滿六十分為不及格,不
    及格者依規定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體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

五、實施科目為摔角,內容如下:
(一)課程內容:摔角沿革、護身倒法、步法、樁功、演空套路、基本摔
      法、應用手法及防身技法。
(二)測驗項目:護身倒法五式、摔法一式、應用手法十式演空與對練、
      摔角拿法對練。

六、成績考核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學習精神:占百分之三十。
(三)期末測驗:占百分之三十。

七、辦理各項體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八、體技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不
    及格之科目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最高以六十分計算;補考成績不
    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體技有任一科目補考者,體技成績最高
    以六十分計算。經補考後,體技任一科目成績不及格,即評定為不及
    格。

九、各體技科目每階段平時、期末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
    災害、癘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
    無法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
    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
    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其教育訓練期間體技成績考核事宜,準用本規定:
(一)警大畢(結)業但未修習柔道(或摔角)滿三學期及綜合逮捕術(
      九十九學年度以前入學者除外)滿一學期者,或跨考與畢(結)業
      學系(類科)無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移民、矯治
      機關相關之學系〔類科〕跨考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但跨考與畢(結)業學(類)科無
      關之考試類別者(如:與警察、海巡機關相關之學〔類〕科跨考消
      防警察人員類別者)。

十一、本規定由警大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