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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111.12.08訂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12.08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3706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111.12.08訂定)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
    人員之獎懲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受訓人員之獎懲種類如下:
(一)獎勵:頒給獎狀或獎品、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頒給獎狀或獎品:
(一)結業總成績名列前茅。
(二)參加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外交學院)各項競賽,
      成績名列前茅。
(三)其他具體優良表現,足資獎勵。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具體情節輕重,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實習表現優良,且獲實習單位肯定,足資獎勵。
(二)擔任班級幹部熱忱負責,領導有方,有具體成效。
(三)熱心公務,有具體表現。
(四)代表外交學院對外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優異。
(五)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具體情節輕重,予以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代表外交學院對外參加各項競賽,成績卓著,足資表率。
(二)提供切實可行之建議案,對外交工作或外交學院培訓有重大貢獻。
(三)熱心公益,確有優異事蹟之表現,足資表率。
(四)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
(一)協助外交業務,對國家有卓越貢獻。
(二)遇重大災禍或危難,能妥為處置或奮身救護。
(三)其他具體卓越表現之優異事蹟,足資獎勵。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具體情節輕重,予以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服裝儀容或行為舉止不符合國際禮儀或外交學院相關規定。
(二)擔任勤務或值週工作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
(三)集合遲到、曠課、曠職、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
      單位,未達二小時。
(四)違反外交學院各項訓練管理規定。
(五)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六)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或課程助教。
(七)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
(八)對他人性騷擾,情節尚屬輕微。
(九)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
(十)其他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尚屬輕微。

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具體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
(二)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三)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
(四)言行不當,或以任何形式散佈不實或不當之言論或圖像,影響外交
      部及外交學院聲譽或訓練課程之辦理。
(五)任意散佈未經核准之文件,或擅自遮掩或取下公告。
(六)曠課、曠職、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達二
      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七)違反保密規定,情節尚屬輕微。
(八)言行不檢或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他人聲譽或團體規範。
(九)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
(十)故意損毀公物或教學設施。
(十一)測驗時,違反考試主持人員、試場監場人員說明之考試應注意事
        項,或有不當應試行為經制止仍不遵從。
(十二)其他品德操守不良,情節較重。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一大過:
(一)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
(二)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三)爭吵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嚴重。
(四)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曠課、
      曠職、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外交學院或實習單位,達八小時以
      上。
(五)作業或測驗以抄襲或舞弊等不正當方式完成。
(六)犯有其他違反紀律行為(例如: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法規及於相關文書
      登載不實等),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加重、減輕或免除懲處:
(一)加重一層級懲處:
      1.有第七點或第八點各款情形之一,其具體情節較為嚴重,依原懲
        處種類已無法達成懲處目的者。
      2.曾因第七點或第八點各款情形之一,已獲申誡或記過處分,但卻
        不知悔改,仍就同一事由再犯者。
      3.擔任班級幹部而有第七點至第九點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減輕一等次或免除其懲處:
      1.坦誠認錯者。
      2.行為未被發覺前自動報請議處者。
(三)前兩款所稱「一層級」,指依懲處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各為一
      層級。所稱「減輕一等次」,指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記過二
      次減輕為記過一次,並依此類推。

十一、依本規定辦理之獎懲(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
      )得分別於專業訓練或實習期滿後各自相互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累計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計算;累計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
      計算;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
      一次計算。

十二、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所受之獎懲,依情事發生時間及下列標準,分
      別於專業訓練考核加減其核心特質成績,於實習考核加減其實習成
      績:
  (一)記大功一次,加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二)記功一次,加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三)嘉獎一次,加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十三、受訓人員之言行,如為本規定所未列舉之其他事項,得依情節及「
      外交人員核心特質成績加減分標準表」(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
      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附表四)加減專業訓練核心特質成績、實習成績,或予以表揚、減
      免勤務、警告、加重勤務。

十四、受訓人員獎懲案件,經考核委員會審議並簽奉外交部核定後,由外
      交學院發布之。

十五、累計記過三次或一大過之懲處案件,應以書面通知受懲處之受訓人
      員列席考核委員會陳述意見後再行審議。考核委員會開會通知單至
      遲應於會議前五日(含例假日)送達受訓人員,給予充分時間準備
      陳述意見。

十六、專業訓練或實習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由外交學
      院召開考核委員會審議後,陳報外交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七、本規定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