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14:14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生活管理規定

主管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1.12.21
發布字號: 公訓字第1110014494號函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生活管
    理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為強化團體紀律,增進學習效能,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依本生活管理
    規定實施作息。

三、生活作息時間
    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一律留宿,但週五至週日晚間未排有課程活動時
    無需留宿。必要時得由內政部移民署彈性調整。

四、受訓人員之編組以授課班為單位,得設輔導小組。

五、自治幹部
(一)自治幹部包括:學員長、副學員長、學藝、服務、寢室室長等自治
      幹部。
(二)自治幹部職責:
      1.協助輔導員辦理各項班務與管理事務。
      2.反映受訓人員意見。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自治幹部若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輔導員報請核准後重新遴選。

六、服裝儀容
(一)受訓人員受訓期間,應著指定服裝上課,並佩掛識別證。
(二)服裝應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平整,佩件應齊全,皮鞋保持光亮。
(三)儀容應每日整肅,頭髮應梳理整齊,並不得染髮(黑色除外),男
      性受訓人員不可蓄鬚。

七、言行舉止
(一)應注意禮節,並注意國民生活須知規範。
(二)不得有違反公務員風紀規範之言行。
(三)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等不當行為。
(四)建築物內禁止吸菸,吸菸應於指定處所,不得邊走邊吸菸。
(五)住宿區外禁穿內衣、拖鞋行走,離開住宿區應著整齊服裝。

八、寢室規定
(一)受訓人員每晨聞起床鐘聲後,應即起床整理床舖及寢室。
(二)日間離開寢室時,應關閉寢室、走廊等處電燈。
(三)住宿區應隨時保持安寧。
(四)內務應每日整理,床鋪、書桌應隨時保持整潔,不得任意黏貼張掛
      物品。
(五)受訓人員輪流每日打掃寢室,並依環保規定確實將垃圾分類投入專
      用之垃圾桶。
(六)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男女受訓人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八)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器具等高耗能電器用品,並不得
      烹煮膳食。
(九)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有特殊情形者除外。
(十)各寢室應推舉室長一人,並由各室長推派一人擔任總室長,綜理寢
      室事務。
(十一)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應由各寢室室長向總室長反應通知輔
        導員後續檢修事宜。

九、教室規定
(一)受訓人員應按分配座次上課或研習,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上課及研習時間,受訓人員應服裝整齊、端莊靜肅。
(三)上課鐘響後,受訓人員應即儘速就座,於十分鐘後,如授課老師(
      教官)尚未抵達教室,小組長或指定之人員應即報告輔導員,並聽
      從指示辦理。
(四)受訓人員應共同保持教室整潔。
(五)教室內嚴禁煙酒、進用食物、開啟手機、呼叫器、玩電腦遊戲及其
      他影響教學之行為。
(六)每日應輪派受訓人員一人為教室值日生,擔任下列工作:
      1.引導老師(教官)至教室授課及接待老師(教官)上下課。
      2.上課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教官)敬禮問好,下課
        時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教官)致謝。
      3.準備老師(教官)茶水、授課完畢請老師(教官)於教學日誌簽
        名。
      4.維持教室秩序整潔、上課完畢後整理教室關閉燈光及門窗等事宜
        。
(七)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小組長或指定之人員反應通知輔導
      員後續檢修事宜。

十、餐廳規定
(一)受訓人員應依規定用膳時間至餐廳用餐,餐畢將桌面、桌椅及餐具
      收拾清潔並放至規定位置後始得離席。
(二)受訓人員至餐廳用餐應注意用餐禮節。
(三)受訓人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者,得向小組長、指定之人員或輔
      導員提出。
(四)餐廳設施(含公發餐具)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小組長或指定之人
      員反應通知輔導員後續檢修事宜。

十一、會客規定
  (一)來賓親友會見受訓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並填寫登記簿冊。
  (二)會客時間若有安排課程時間,得不接受會客。

十二、受訓人員生活管理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由內政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