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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成績考
核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項專業訓練各科目成績標準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操行
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三、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百分比
(一)學科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操行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
四、受訓人員成績考核方式
(一)學科成績考核
1.二、三等:
(1)期中綜合測驗:訓期中依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段
舉行,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2)期末綜合測驗:訓期終了前依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
時段舉行,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
2.四等:
期末綜合測驗:訓期終了前依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
段舉行,占學科成績百分之百。
3.縮短專業訓練:
期末綜合測驗:訓期終了前依規定時間及課程表規定授課地點時
段舉行,占學科成績百分之百。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三)操行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
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五、專業訓練總成績之計算方式
(一)學科各科目之成績分數乘該科目列入測驗課程已教授之時數,所得
分數為該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學科列入測驗課程已教
授之總時數,為學科總成績。
(二)學科、體技及體能訓練及操行成績,按本規定第三點之百分比計算
為專業訓練總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六、受訓人員依總成績排名及個人意願分配服務單位並實施實務訓練
(一)總成績之計算:
1.受專業訓練或縮短專業訓練人員: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
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2.免除專業訓練人員:考試成績占百分之百。
(二)成績排名,依總成績排列。總成績相同者,以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較
高者為先。
七、學科、體技及體能訓練、操行成績任一項目經評定不及格者,依規定
由內政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
訓資格。保訓會核定成績前,受訓人員仍留移民署訓練。保訓會得派
員前往移民署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移民署及受訪談人員應
予必要之協助。
八、各科試卷及成績單,經任課老師(教官)評分後不得更改,但屬任課
教師(教官)之疏失者,應提出書面送交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相關單位處理。
九、依規定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須事前報請移民署核准方得改期測驗
。
十、曠考者,該曠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十一、學科各種考試試卷保存一年,成績單永久保存。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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