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勞工行政類科及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
內容: |
壹、為期 11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勞工行政類科及職業安全衛生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勞
動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貳、訓練對象
一、本考試勞工行政類科及職業安全衛生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
。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
及人數,由勞動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
開班調訓。
二、已參加近 3 年(111 年至 113 年)前開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
練課程者,得不派訓。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勞動部辦
理。
肆、訓練地點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以下簡稱中分署)指定地點。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勞工行政類科及職業安全衛生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
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
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不住班方式辦理,提供膳食,有住宿需求之受訓人員由中
分署協助洽訂住宿地點。另得應特殊情事或視實際需要,調整為線上
遠距學習方式,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訓練實施,將評估後採延期或
取消辦理。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中分署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由中分署統一回
收後,免備文郵寄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中分署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收取費用,
住宿費用由受訓人員自行墊付,結訓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申報。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致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
敘獎。
玖、本計畫由勞動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