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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收費標準」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業務
資訊之主管法規之草案預告項下(網址:https://www.exam.gov.tw
)。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4 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院第
一組第二科承辦人林昱伶(電話:02-82366211 ,傳真:02-8236621
5 ,電子郵件信箱:c136@exam.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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