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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
址:https://www.mocs.gov.tw) 銓敘法規之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
法規司第三科承辦人洪聖鈞(電話:02-82366502 ,傳真:02-82366
497 ,電子郵件帳號:schung@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
院路 1 之 2 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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