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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惠予審議。
公告日期: |
1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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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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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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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考試院;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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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惠予審議。
說 明:一、本案經提民國 111 年 12 月 1 日考試院第 13 屆第 115 次會議
及 111 年 12 月 29 日行政院第 3835 次會議決議通過在案。
二、查本條例係於民國 83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自 84 年 7 月 1 日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
基金)並自該日起正式成立運作,供支付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各項退
撫給與。茲為配合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與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調整
,及提升退撫基金運作績效,以增進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權益,並基於
實務需要及相關法制作業等考量,據以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計修正
5 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之規劃,及參考勞動基金監理會、
國民年金監理會及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之組設規定,將退撫基金監
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之任務編組,並明定退撫基金監理委員
會組成之代表性,及相關事項由銓敘部訂定辦法規範。
(二)配合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增訂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
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納入退撫基金用途;增訂退撫基金
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退撫基金用途。
正 本:立法院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考試院秘書處、考試院第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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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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