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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50 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
址: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之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
退撫司第一科承辦人王永偉(電話:02-82366642 ,傳真:02-82366
648 ,電子郵件帳號:gasign@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
院路 1 之 2 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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