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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9 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
址:https://www.mocs.gov.tw)銓敘法規之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
法規司第三科承辦人黃韜穎(電話:02-82366499 ,傳真:02-82366
497 ,電子郵件帳號:tauying@mocs.gov.tw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
試院路 1 之 2 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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