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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國史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部會處局署、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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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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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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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部法四字第1135658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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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主 旨:公告職務列等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國史館、甲、中央機關職
務列等表之十一- 部會處局署、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四- 國立故
宮博物院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考試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草案項下。
四、任何人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
法規司第四科承辦人劉心茹(電話:02-82366487,傳真:02-823664
97,電子郵件帳號:liuxinru@mocs.gov.tw,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
院路 1 之 2 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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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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