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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及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訂定機關:考試院及行政院。
二、訂定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含總說明及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
法規/法規草案項下(網址:http://www.mocs.gov.tw)。
四、任何人得於民國 113 年 2 月 21 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部法
規司第二科承辦人吳以喬(電話:02-82366476 ,傳真:02-8236649
7 ,電子郵件帳號:cynthiawu@mocs.gov.tw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
試院路 1 之 2 號)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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