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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為落實公開、公平、公正陞遷之旨,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後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以及原職擬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程序規定辦理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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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銓敘部 |
| 發文字號: |
部銓一字第1044003250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
| 機關分類: |
銓敘部 |
| 內容: |
主 旨:為落實公開、公平、公正陞遷之旨,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後擬原職改派非
機要職務,以及原職擬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
遷法相關程序規定辦理陞遷,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
陞遷,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
擢及培育人才。」第 3 條規定:「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
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
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第 6 條規定:「(第 1
項)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第 2
項)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
二、茲依前開陞遷法第 2 條及第 6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採公
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且陞遷序列表為機關辦
理陞遷之準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
辦理;又實務上原職改派因無職務出缺,原則上得免經甄審程序。然
有鑑於邇來迭有機關遴補人員發生下列情事:
(一)機要人員任原職未久,旋即改派非機要職務: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人員以機要職務進用後,旋即將其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除與機關
進用其擔任機要職務係為襄助機關長官之初旨及公平性、正當性未
符外,亦有規避公開甄選程序之疑慮,且對於機關內其他人員之陞
遷權益不無影響。
(二)原職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職務:部分機關將「得列不同官等
之職務」(如: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分列不同陞遷
序列,藉由先將人員調任較低官等同一序列職務,得免經甄審,旋
於短期內以原職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之職務,恐損及機關內
其他人員之陞遷權益,亦與陞遷法所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應採公開、
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以及逐級陞遷之意旨未合。
三、為符陞遷法制定之目的,落實公開、公平、公正辦理陞遷之意旨,爰
經檢討研議,重行規範如下:
(一)機要人員以所具任用資格擬原職改派非機要職務者,如曾「任非機
要職務並經本部審定有案」,應以其最後審定之非機要職務為基準
(如未曾「任非機要職務並經本部審定有案」者,應以所具官職等
任用資格得擔任「合格實授」職務為基準),比照本機關相當職務
之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例如:1.原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課員,調任薦任第八職等機要秘書,擬原職改派薦任第八職等非
機要秘書,仍應以其擔任機要前最後審定之「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課員」為基準,比照本機關相當職務之陞遷序列,依內陞程序
逐級辦理甄審。2.原為公營事業人員復任本機關機要人員後擬原職
改派非機要職務,倘其具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擬改派薦任第八
職等、薦任第九職等等審定結果為「准予權理」之非機要職務,應
以所具官職等任用資格得擔任「合格實授」職務為基準,比照本機
關相當職務之陞遷序列,依內陞程序逐級辦理甄審。
(二)原職擬改派高一官等較高陞遷序列之職務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
及格或依陞遷法得免經甄審外,仍須依陞遷法所定內陞程序逐級辦
理甄審。例如:機關將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分列不同
陞遷序列,該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如擬原職改派為較高陞遷序列之簡
任第十職等秘書,仍須依內陞程序逐級辦理甄審。
四、本部歷次函釋等規定與本函規定不符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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