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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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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
| 機關分類: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以
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銓敘部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2 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按銓敘部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現
服務法主管機關銓敘部雖以 105 年 5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
015751 號令,停止適用該部 82 年 7 月 9 日上開函。
惟以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係屬轉銜成為正式公務人員之階段,渠等
於訓練期間仍可能於未來擬任職務之職場接觸政府機關相關業務,服
務法揭櫫之各種義務(例如:忠實、服從、保密、保持品位、堅守崗
位、經商之禁止、兼職之限制、保管文書財務之責任……等),仍宜
有遵守之必要。是以,本會基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主管機關立場,為
使渠等錄取人員有遵循準據,爰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
仍比照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正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銓敘部(含附件)、國家文官學院(含
附件)
附 件:銓敘部 函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
部法一字第 10541015752 號
主 旨:本部民國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0868706 號函,有關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似宜視為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
)所稱之公務員及本部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次查旨揭本部 82 年 7 月 9
日函略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及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現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規定,尚未完成考試程序,因此,除原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規定已具分配訓練職缺之任用
資格,並依任用法辦理任用者審查外,自非該法所稱之公務人員;惟
受訓人員依訓練辦法規定,均得發給津貼,似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
務員,以資規範。
二、茲因旨揭本部 82 年 7 月 9 日函釋作成以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政策及其權利事項已有變動,貴會亦訂(修)定訓練辦法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等相關規定以資受訓人員適用,
爰本部乃檢討該函釋規範受訓人員適用服務法之妥適性;經詳慎研議
後,考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權利義務之衡平,旨揭本部
82 年 7 月 9 日函及本部歷次相關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是
類人員之倫理規範,除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仍
適用服務法外,其餘回歸貴會主管之上開訓練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有
不足,建請貴會本於權責檢討研議,附為敘明。
正 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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