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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且原懲處事由未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
發文機關: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法二字第1084852867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機關分類: 銓敘部
容:
全文內容:一、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
              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
              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
              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
              處權行使期間。
          二、本部 106  年 12 月 6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88339 號電子郵件及本
              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    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