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保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且原懲處事由未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
|
| 發文機關: |
銓敘部 |
| 發文字號: |
部法二字第1084852867號令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
| 機關分類: |
銓敘部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
所為之懲處,因救濟程序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
訓會)決定撤銷並由服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
原懲處經保訓會決定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
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
處權行使期間。
二、本部 106 年 12 月 6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88339 號電子郵件及本
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 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