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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修正各機關擬辦理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
發文機關: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一字第106421985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機關分類: 銓敘部
容:
主    旨:各機關擬辦理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
          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本部民國 80 年 8  月 10 日 80 台華甄三字第 0594937  號函略
              以,本部審理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於派令有效期間內,有關擬任
              職務生效日期之審定,凡依限送審者,除訓練(學習)期滿,經考核
              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並即以所占訓練(學習)職缺任用人員,
              以考試及格之次日為生效日期等情形外,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二、為因應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自 106  年度起已全面改採
              未占缺訓練方式實施,有關前揭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
              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修正為「公務人員各等級考
              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並經機關以擬任職務派代任用者,如
              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考試及格之次
              日;未於考試及格之次日實際到職者,其擬任職務生效日期為實際到
              職日」。
          三、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