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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主管年資之計分
發文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 公訓字第10521602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機關分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容:
全文內容:一、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
              標準表「職務年資」項目,包含「跨列簡任官等職務年資每滿 1  年
              」(12  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 1  年」
              (10  分)、「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 1  年」(7 分)
              。揆諸上開標準表規範意旨,係考量簡任官等職務較少,為使訓練與
              陞遷得以有效結合,爰「職務年資」之評分標準,係以升任簡任官等
              職務陞遷序列之優先順位,依序定為跨列簡任官等職務、薦任第九職
              等主管、副主管職務,與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等 3  項評分項目
              ,並未包括非主管職務代理主管職務之情形。
          二、據此,倘有薦任第九職等非主管職務人員「代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
              職務年資者,基於上述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規範意旨,薦任第九職等非
              主管職務人員代理主管職務之年資,尚不得採計為主管年資之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