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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兼顧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品質及便利性,放寬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辦理104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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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公保字第10410603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
機關分類: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內容: |
主 旨:為兼顧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品質及便利性,放寬一般健康檢查得
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並溯自
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另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無須限定受檢之醫療機構範圍
,請查照。
說 明:一、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5 點規定
︰「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
施之。」對於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定有明文。為落實本要
點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確保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品質之意
旨,本會前以 104 年 5 月 14 日公保字第 1040007043 號函釋,
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
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
生效。
二、惟邇來仍有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反映,基於健康自主性管理及其便利
性,建議將前開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範圍再行放寬
。本會爰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於
104 年 7 月 15 日邀集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勞動部等中央主管機關及 6 直
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研議,經決議︰「原則上,朝放寬方向研擬可行
方案。」案經本會審慎考量,為兼顧公務人員接受健康檢查之便利性
,同意放寬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除得於上述指定之醫療院所實施
外,亦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
施之,並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三、次按本要點第 7 點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
查後,應於實施當年度申請檢查費用之補助。」經查部分公務人員因
未諳本要點第 5 點規定及本會上開 104 年 5 月 14 日函釋,仍
依循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 年 11 月 9 日(89)台院人政給字第
211130 號函釋,至其他診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致生 104 年度一
般健康檢查費用得否補助之疑義。上述疑義亦經前開會議決議,以
104 年為實施本要點之過渡期間,各機關辦理 104 年度公務人員一
般健康檢查,如有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於前開指定醫療機構診所實施健
康檢查者,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又本於依法行政原則,請各機
關加強宣導轉知同仁,勿再前往非經本會同意放寬之醫療機構實施一
般健康檢查,以免衍生費用無法補助問題。
四、有關經衛福部評鑑為合格之醫院、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及
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名單,可至衛福
部、醫策會及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至本會網站(http://www.csptc.g
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正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 本:創健診所、健康吉美診所、三本診所、日健診所、群佳儷診所、本會保障
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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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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