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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發文機關: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機關分類: 銓敘部
容:
全文內容: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
              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司法院
              釋字第 308  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服務法之適用。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公
              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該法之準用對象。揆其
              立法意旨,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明定渠等係中立
              法準用對象。
          三、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
              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進用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是自本令釋發
              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
              之行政職務,亦適用服務法及準用中立法規定。
正    本: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於考試院公報)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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