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本部前鑑於我國少子化現象嚴重,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
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業以 105 年 3 月 24 日部銓五字第 1
054085067 號函釋,放寬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
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約聘之人員,於請
娩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得再進用聘用人
員代理其職務;惟是類聘用人員於請娩假以外之假別(例如公差、公
假、休假等)所遺業務,則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另各機
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
稱職代注意事項)等規定,於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提列考試職缺尚
未派員或分發等情形期間,依聘用條例規定進用之聘用代理人員,以
其本身已屬職務代理人員性質,為避免形成「代理人」代理「代理人
」之不合理情事,是類職務代理性質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
務,亦不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有關各
機關依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約聘之人員,依規定核給因安胎事由
之請假及流產假,於請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
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至其餘事項則仍維持本
部前開 105 年 3 月 24 日函之規定。
附 註:一、本部 107 年 11 月 26 日部銓三字第 1074658388 號函略以,各機
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
請流產假期間,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
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本部歷次
函釋與本函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本部 114 年 10 月 29 日部銓五字第 1145881679 號函略以,各機
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
用之人員,其與安胎事由之請假、產前假、流產假、娩假及育嬰留職
停薪前後連接之各種假別、補休假及例假日期間所遺業務,得再進用
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本部歷次解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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