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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先以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後,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調任,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1條或第15條規定逕予核敘同數額之俸級
發文機關: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銓二字第1054063220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機關分類: 銓敘部
容:
全文內容:一、依各種考試或任用法規限制調任之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
              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在限制轉調機關、職系或年限內,如先以
              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後,再以原限制調任之資格
              或原專技轉任資格調任,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
              11  條或第 15 條規定逕予核敘同數額之俸級;惟如核敘之俸級低於
              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曾銓敘審定之俸級時,得改依俸
              法第 9  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二、前開人員業經本部依俸級法第 11 條或第 15 條規定銓敘審定俸級者
              ,於本通令發布後,仍維持原審定結果;惟其中如有迄今所敘俸級仍
              低於原限制調任之資格或原專技轉任資格曾銓敘審定之俸級者,得改
              依俸給法第 9  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並自即日起生效,且應於
              3 個月內申請辦理改敘。
正    本:考試院編慕室(請刊登於公報)
副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公務人員月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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