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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6 12:5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發文機關: 銓敘部
發文字號: 部管四字第100336879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機關分類: 銓敘部
容:
主    旨:為期名實相符,請各機關覈實選拔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情事
          並應立即處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具有符合選拔條件
              之優良事蹟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揆其意旨,獲選為模範公
              務人員除具備優良工作事蹟外,尤須具有執行職務之良好態度及基於
              公務人員身分所應恪遵之官箴,亦即人品與事蹟皆為選拔模範公務人
              員之必要條件。是以,請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
              本審慎嚴謹之態度、寧缺勿濫之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件,並確
              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之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優
              秀人員。
          二、另查激勵辦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
              有不實情事,主辦機關應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函送本部登記備
              查。準此,各機關於知有不實情事時,應立即報請主辦機關,註銷其
              獲選資格、追繳其獎金,並函送本部登記備查。至處理上請參酌行政
              程序法第 117  條序文、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機關撤銷權之
              行使與除斥期間之規定,及第 127  條、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
              權相關時效規定。
正    本:中央暨地方各主辦機關
副    本: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