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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1 11: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處理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89)考臺法字第09946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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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有效處理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案件,特訂
    定本規定。



二  人民對本院職掌事項,向本院言詞陳情或請願,視案件性質,由本院
    主管組簽請院長接見或指派代表接見。



三  院長接見言詞陳情人或請願人或其推派之代表時,主管部會首長應率
    相關業務人員陪同接見。



四  院長指派代表接見言詞陳情人或請願人或其推派之代表時,主管部會
    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陪同接見人員:
 (一) 指派副院長代表接見時,由主管部會首長或指派副首長率相關業務
      人員陪同接見。
 (二) 指派秘書長代表接見時,由主管部會指派副首長率相關業務人員陪
      同接見。
 (三) 指派副秘書長或組長代表接見時,由主管部會指派相關業務之司、
      處長率有關人員陪同接見。
    除院長或被指派接見人員有特別指定外,主管部會不得指派低階人員
    陪同接見。



五  主管部會接獲本院有關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之通知後,應於院長或被
    指派接見人員接見陳情人或請願人或其推派之代表三日前,將全案經
    過或研處意見等有關資料送本院主管組彙整研處。但緊急之言詞陳情
    或請願案件,由本院主管組視案件性質另行通知送達時間。



六  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案件,經協調獲致結論者,由本院函請主管部會
    依權責處理;如需提報院會決定者,由主管部會或本院主管組依規定
    程序辦理。



七  言詞陳情或請願人數超過十人者,應請其推派十人以下代表提出陳訴
    或參與協調。



八  本院需用主管部會場地接見言詞陳情人或請願人或其推派之代表時,
    由本院主管組協調主管部會配合辦理。



九  有關處理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時之庶務事項,由本院秘書處辦理。



十  有關處理人民言詞或請願時之院區安全維護事項,由本院政風室協調
    本院駐衛警察隊、主管部會政風室及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十一  本規定未規定事項,視案件性質,由本院主管組簽奉核示後辦理。




資料來源:考試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