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有效處理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案件,特訂
定本規定。
二 人民對本院職掌事項,向本院言詞陳情或請願,視案件性質,由本院
主管組簽請院長接見或指派代表接見。
三 院長接見言詞陳情人或請願人或其推派之代表時,主管部會首長應率
相關業務人員陪同接見。
四 院長指派代表接見言詞陳情人或請願人或其推派之代表時,主管部會
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陪同接見人員:
(一) 指派副院長代表接見時,由主管部會首長或指派副首長率相關業務
人員陪同接見。
(二) 指派秘書長代表接見時,由主管部會指派副首長率相關業務人員陪
同接見。
(三) 指派副秘書長或組長代表接見時,由主管部會指派相關業務之司、
處長率有關人員陪同接見。
除院長或被指派接見人員有特別指定外,主管部會不得指派低階人員
陪同接見。
五 主管部會接獲本院有關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之通知後,應於院長或被
指派接見人員接見陳情人或請願人或其推派之代表三日前,將全案經
過或研處意見等有關資料送本院主管組彙整研處。但緊急之言詞陳情
或請願案件,由本院主管組視案件性質另行通知送達時間。
六 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案件,經協調獲致結論者,由本院函請主管部會
依權責處理;如需提報院會決定者,由主管部會或本院主管組依規定
程序辦理。
七 言詞陳情或請願人數超過十人者,應請其推派十人以下代表提出陳訴
或參與協調。
八 本院需用主管部會場地接見言詞陳情人或請願人或其推派之代表時,
由本院主管組協調主管部會配合辦理。
九 有關處理人民言詞陳情或請願時之庶務事項,由本院秘書處辦理。
十 有關處理人民言詞或請願時之院區安全維護事項,由本院政風室協調
本院駐衛警察隊、主管部會政風室及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十一 本規定未規定事項,視案件性質,由本院主管組簽奉核示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