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不含行政院及其
所屬機關) 人事主管人員之考績有所準據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二、平時成績考核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除由所在機關
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外,本部對於左列事項,並應適時查核登記:
(一) 各人事主管機關,應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職掌及所在機關處務
規程有關事項,製作全年工作計畫,於每年元月卅一日以前報本部
核備。 (附表一)
(二) 工作計畫之執行,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擬具工作報告,分別於六
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前報本部核備。 (附表二)
(三) 前項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於送達本部後,本部主管司應會由本部
有關單位,依據業務職掌,就內容績效等項切實查核,提供意見。
主管司依據上項意見,並審核填報時效,擬定等次,適時登記 。(
附表三)
三、本部各業務單位,對於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及人事主管人員
工作績效、獎懲等,應適時記錄。 (附表四)
四、前條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得配合「銓敘部視察辦法」第四
條規定,舉辦定期視察。
五、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本部除依法並參考所在機關主
管長官考核意見辦理外,前項平時成績考核資料,應提供本部考績委
員會核議。
六、本辦法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