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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平時成績考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6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部管一字第0942501453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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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使所屬中央主管機關 (不含行政院及其
    所屬機關) 人事主管人員之考績有所準據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二、平時成績考核項目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除由所在機關
    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外,本部對於左列事項,並應適時查核登記:
 (一) 各人事主管機關,應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職掌及所在機關處務
      規程有關事項,製作全年工作計畫,於每年元月卅一日以前報本部
      核備。 (附表一)
 (二) 工作計畫之執行,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擬具工作報告,分別於六
      月卅日及十二月卅一日前報本部核備。 (附表二)
 (三) 前項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於送達本部後,本部主管司應會由本部
      有關單位,依據業務職掌,就內容績效等項切實查核,提供意見。
      主管司依據上項意見,並審核填報時效,擬定等次,適時登記 。(
      附表三)



三、本部各業務單位,對於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及人事主管人員
    工作績效、獎懲等,應適時記錄。 (附表四)



四、前條各人事主管機構人事業務實況,得配合「銓敘部視察辦法」第四
    條規定,舉辦定期視察。



五、中央主管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年終考績,本部除依法並參考所在機關主
    管長官考核意見辦理外,前項平時成績考核資料,應提供本部考績委
    員會核議。



六、本辦法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