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
二、訓練類別:
實務訓練。
三、訓練重點: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
點。
四、訓練對象:
(一)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 9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五、訓練時間:
自報到日起 4 個月。又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
練期間,惟其訓練期間不得少於 2 個月。
六、訓練機關 (構) :
實務訓練:由分配之職缺所在機關 (構) 負責辦理。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 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榜示後至分配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應分別於榜
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件
1) ,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 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
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 (申請書如附件 2)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
止其受訓資格。
八、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 依訓練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
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經驗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 (構)
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銓敘部銓敘審定函 (未送審人員檢具
相關證件) 及在職 (離職) 證明 (影本) 等相關文件,向實務訓練
機關 (構) 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 3) ,並由該實務訓練機
關 (構) 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其實務實務訓練期間得予縮短為
2 個月: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 「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指曾擔任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
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職務而言。
2.低一職等:
(1) 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
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 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對照表認定。
(三) 未送審人員 (含公營事業人員) 其「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
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則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
,再依「與擬任職務列同一職系或同一職組各職系或視為同一職
組得單向調任職系」之標準進行認定。
2.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各類
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換
算至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官職等後進行認定。
九、調訓程序:
(一) 分配報到程序:
1.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 (構) 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者,應於
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構) 報到。
2.因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 (構) 接受訓練,
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 (構) 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3.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出缺時分配,並於規定時
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
(二) 由內政部分配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實施實務訓練。實務訓
練機關 (構) 指派之輔導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1 星期內,將
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件 4,請自 www.csptc.gov.tw 下載) 以電
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 (training@mail.csptc.gov.tw) 並副知國家
文官培訓所 (training@ncsi.gov.tw) 。
(三) 受訓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報
到接受實務訓練,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依規定時間前往報到或
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由內政部函請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十、訓練課程:
(一)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
位之直屬主管或資深人員輔導之,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
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辦理。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於實施實務
訓練期間集中或分別辦理專業講習課程。
(二)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指派前往受
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十一、訓練經費:
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編列之預算列支。
十二、訓練相關津貼及其他權益:
(一) 受訓人員應占實務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期間,受訓人員由
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 (構) 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
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比照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
金: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二)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實務訓練機關訓練者,其權益
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仍准支原敘
級俸,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
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實務訓練期間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
休假;又其如具占缺訓練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經依照規定程序
辦理銓敘審定合格者,則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
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三、請假規定:
(一)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二) 事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
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超過之日數仍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
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
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十四、受訓人員因經司法機關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羈押、拘役或易
服勞役之執行或通緝,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除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予以廢止受
訓資格外,應予停止訓練;其停止訓練之原因消滅者,得於原因消
滅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十五、成績考核:
(一) 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考核及獎懲標準等分別依照「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
懲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練機關 (構) 評定為不及格者,
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 函送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
實務訓練機關 (構) 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
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3.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 (構) ,應
於文到 1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
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4.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
。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第 2 款規定之
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 (構) 重新評定或逕予核
定為成績及格。
5.實務訓練成績經保訓會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者,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6.保訓會依第 1、2 款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
構)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 (構) 與受
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三) 實務訓練期滿,用人機關應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 7 日內依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 5) 評定成績後留存,並填報實務訓練
成績清冊函送培訓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有關規
定辦理。
(四) 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向實施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之日起算
至訓練屆滿之日。
十六、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 依保訓會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
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實務訓練機關應即依據「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之規定
,至國家文官培訓所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ncsi.gov.
tw) 下載請證資料電子傳輸軟體,填具訓練成績清冊及請領考試
及格證書清冊,並製成磁片,連同證書費每人 800 元 (請使用
郵政國內普通匯票,受款人為「國家文官培訓所」) ,函送國家
文官培訓所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 7 段 576 號) 核定成績
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
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三) 本訓練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考試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
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七、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其
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十八、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