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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考臺組貳一字第09900019811號
法規體系: 考試院/考試院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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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秉持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五大原則
,以型塑優質組織文化,建立廉能服務團隊,特訂定本守則。


一、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主動利益迴避,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
    資源與公共財產,以建立廉能政府。



二、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嚴守行政中立,增進公共利益及兼顧
    各方權益,以創造公平良善的發展環境。



三、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保守公務機密,以增
    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



四、公務人員應重視榮譽與誠信,並具道德與責任感,待人真誠與正直,
    任事熱心與負責,以贏得人民的尊敬。



五、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積極充實專業職能,本於敬業精神,培養優異
    的規劃、執行、溝通及協調能力,以提供專業服務品質。



六、公務人員應踐行終身學習,時時追求專業新知,激發創意,以強化創
    新、應變及前瞻思維能力。



七、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簡化行政程序,主動研修相關法令,迅速
    回應人民需求與提供服務,以提高整體工作效能。



八、公務人員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踐行組織願景,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
    績效,以完成施政目標及提昇國家競爭力。



九、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提供親切、關懷、便民、主動積極的服務、
    協助與照護,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及認同。



十、公務人員應培養人文關懷,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並秉持民
    主與寬容的態度體察民意,以調和族群及社會和諧。
附則:法官、檢察官、政風、警察、消防、海巡、關務、主計、審計、人
      事或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增訂其應遵守之服
      務守則,報請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