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為落實辦理本會組織法第 2 條第 4 款及處務規程第 10 條
第 6 款、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暨
輔導事項,爰訂定本計畫。
二、目的:
(一)增進公務人員對保障法制之瞭解,並適時宣達考試院與本會政策及
法令,以落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二)協助各人事機關(構)正確辦理保障業務,提升保障事件品質,以
貫徹依法行政,保障人權,並疏減訟源。
三、主辦單位:
中央機關由保障處負責;地方機關由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負責。
四、宣導部分:
(一)舉辦座談會:
由本會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至各機關辦理保障法制及保障業務成
效宣導;並適時因應中央或地方機關組織變革、人事考銓等政策、
法令修正之需要,藉由巡迴或分區宣導方式,擇保障法制與實務案
例精要介紹,輔以座談雙向交流的互動機制,增進宣導深度、廣度
及成效。其實施方式如下:
1.辦理地點:接洽協(合)辦機關提供場地。
2.參加機關及人員:
各機關人事人員及一般人員(均以未曾參與保障法制宣導活動者
優先),預計每場次參加人員以 100人 至 300 人為原則。實
際參加人數得視參加或協(合)辦機關需求及實際情形增減之。
3.本會與會人員:
(1)主持人:主任委員或所指派之本會長官。
(2)講座:自保障法制講座薦介名單延聘(包含本會現任、卸任委
員、熟悉公務人員保障法實務之學者、專家及本會辦理保障業
務之資深主管同仁等)。
4.進行程序:以 3 小時為原則。保障法制實務及案例(含政策宣
導)講授 120 分鐘至 150 分鐘、綜合座談或意見交流 30 分
鐘至 60 分鐘。
5.學習認證:
參加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宣導活動之公務人員,可登入終身學習認
證 3 小時。
(二)採取多元方式宣導
採行印製宣導海報、摺頁、製作廣播短劇、或利用其他大眾傳播媒
體廣告或結合其他機關、單位業務併同宣導。
(三)安排實體訓練課程:
洽請本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或相關訓練機關
(構),於訓練班期中安排保障法制訓練課程。
(四)提供網路訓練課程:
運用文官學院「文官 e 學苑」網站,辦理網路訓練課程。
五、輔導部分:
(一)輔導對象:
主辦單位應依下列標準擇定受輔導之人事機關(構):
1.辦理保障事件數較多者。
2.經本會撤銷案件數較多者。
3.經本會認有輔導必要者。
4.洽請本會協助輔導者。
(二)輔導方式:
視實際需要採實地輔導或書面輔導方式實施:
1.實地輔導
(1)個別輔導:
主辦單位應擬定輔導項目及建議事項一覽表,函請受輔導人事
機關(構)提供或準備相關資料。進行輔導時,應邀請受輔導
人事機關(構)相關業務人員與會;必要時並得邀請業務主管
機關及受輔導機關之上級機關人事機構相關業務人員與會。
(2)分區輔導:
保障業務之輔導,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依受輔導之數人
事機關(構)所在地劃定區域,分區舉辦輔導座談。
2.書面輔導:
針對保障事件撤銷決定案例作類型化分析,提供各受輔導人事機
關(構)參考,俾免發生類同缺失,以達事前預防效果。
(三)辦理意見調查:
主辦單位得就輔導成效及保障業務建議事項向受輔導人事機關(構
)辦理意見調查,俾作為改進業務之參考。
(四)輔導資料之運用:
依據輔導結果,彙整相關問題及建議,製作 Q&A,提供相關機關辦
理業務或文官學院「保障制度與實務」課程講授之參考。
六、應用網路系統強化宣導暨輔導:
主辦單位得視業務需要,適時應用本會「保障培訓 e 點通」及視訊
會議系統,增進保障業務宣導暨輔導之深度、廣度及成效。
七、訂定年度宣導暨輔導實施計畫:
主辦單位應於每年 3 月底前,分別針對中央及地方機關之人事機關
(構)訂定年度宣導暨輔導實施計畫,於簽奉核定後,據以實施。
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保障業務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九、本會得視年度辦理成效對本會及各協(合)辦機關相關工作人員酌予
獎勵。
十、主辦單位應於各年度活動辦理完竣後,檢討宣導暨輔導成效,預為發
現問題,釐清法制疑義,供未來修法、政策規劃或業務改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