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除本會保障
事件審議規則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
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
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召集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
三、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施政計畫或方案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政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
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出席人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重大事項。
五、委員會議之召開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出席人員對於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載入
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七、出席人員對於審議案件遇有法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八、本會主任秘書、參事、各處處長及國家文官學院副院長應列席委員會
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會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委員會議:
(一)學者專家。
(二)與議案有關之機關代表。
委員會議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通知當事人或關
係機關派代表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
第一項列席人員,及依前項之到場說明或陳述意見人員,於會議議決
前,應行退席。
十、委員會議議程,應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1.上次會議紀錄。
2.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3.本會重要業務。
4.重大案件處理情形。
5.其他報告。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十一、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於開會前分送各
出(列)席人員。
具有時效性議案不及編入議程或性質特殊之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核
定後,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
十二、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於提請委員會議審議決定前,應經保障事
件審查會先行審查。
十三、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姓名。
(六)請假及缺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與決定。
(九)討論事項與決議。
(十)臨時動議與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四、委員會議紀錄於下次會議報告時,如認有遺漏、錯誤,由主席徵得
出席人員同意後更正之。
十五、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之紀錄、決議事項之紀錄通知及其他有
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十六、委員會議之出(列)席及記錄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程及其他經會議
決議應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