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增進經貿專業知能,強化外語能力,培
育思慮均衡之優秀商務人員。
(二)實務訓練:瞭解經濟部經貿業務運作,透過專人業務指導,加深專
業知能,以應未來業務需要。
三、訓練對象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暨歷年補訓
及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時間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經濟部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
滿之日止,訓練期間共計 6 個月,其訓練種類如下: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3 個月。
(二)實務訓練:3 個月。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1 個月,
惟仍應接受 3 個月之專業訓練,訓練期間共計為 4 個月。
五、訓練機關(構)
(一)專業訓練:
經濟部所屬訓練機構。
(二)實務訓練:
經濟部各涉外機關(單位)輪流實習。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專業訓練課程:包括經貿知識(包含招商技巧及國際經貿法律)
、外交禮儀、當前國際政經趨勢及政府政策、一般課程、語言課
程、行政管理知能與實務、專題研討、公務相關法律、公務環境
相關議題及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等 10 大項課程。
2.經建參訪:安排至與駐外業務相關之機關、財團法人、產業公會
、科學園區、工業區及重要廠家實地參訪。
(二)實務訓練
除占缺機關外,並分配至國際貿易局、工業局、智慧財產局、中小
企業處、標準檢驗局、投資業務處、國際合作處、經貿談判代表辦
公室或其他具涉外業務之機關(單位)輪流實習,由各實務訓練機
關(單位)指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指導相關業務。
七、訓練經費
本訓練所需經費在經濟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調訓程序
由經濟部通知各錄取人員於指定報到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
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項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
.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具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並通知經濟部遇缺調訓(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未提出申
請者,視同放棄補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
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
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得於報到後 1 個
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3)
轉送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依訓練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
,最近 5 年內具有下列 2 款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
成績優良,得準用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互調
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服務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依前款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委任職缺
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
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俸級
提敘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照上
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僱用及
聘任人員。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訓練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比照委任
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
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
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慰問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
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
十四、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經濟部指派該部人事處、國際貿易局及其他機關(單位)指定
人員組成「訓練工作小組」,辦理訓練相關業務,並由該部人
事處處長擔任輔導長。
2.輔導員由經濟部指派該部人事處合適人員 2 人充任。
3.其餘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
(二)實務訓練
1.依據本計畫六、(二)規定辦理。
2.除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4、7、8、10 點之規
定外,其餘均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經濟部應立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報
保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工
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
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
錄表(如附件 4)。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十五、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六、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規定
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依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別計算之,各以 1
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一)專業訓練:本質特性占 30%,考核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
守等;學業成績占 70%,其中語文課程成績占學業成績 40%,由
授課講座評分,心得報告成績占學業成績 60%;專業訓練成績清
冊如附件 5。
(二)實務訓練:本質特性占 45%,服務成績占 55%。由各實務訓練機
關(單位)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6)分別評定後,依
評定分數合併平均計算分數。
(三)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
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 1 次加 0.5 分,記功 1
次加 1.5 分,記大功 1 次加 4.5 分;申誡 1 次扣 0.5
分,記過 1 次扣 1.5 分,記大過 1 次扣 4.5 分。獎懲功
過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辦理。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經濟部應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專業訓練及實務
訓練成績及格)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
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
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
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
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
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
款。
(四)經濟部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個
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實務
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7)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
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4.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
5.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6.訓練期間對講座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員工施以
強暴脅迫者。
7.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經濟部應即時採證、
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
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者。
二十、停止訓練
(一)專業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等事由,
致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報請經濟部函轉保訓會申請
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
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7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
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經核准者,
由經濟部依規定辦理: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二十一、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
役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3013986 號書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相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