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 15 點規定訂定之。
二、為維持團體秩序,增進學習效能,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依本生活管理
規定實施作息。
三、生活作息時間:受訓人員一律留宿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安
康訓練中心(以下稱安康中心),但週五至週日晚間未排有課程活動
時無需留宿,生活作息配合安康中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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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0 起床 │14:00-17:50 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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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早點名、晨間活動、環境│18:00 晚餐 │
│ 整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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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 早餐 │19:30 晚自習及文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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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12:00 上課 │21:20 晚點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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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3:40 午餐、午休 │22:00 寢室熄燈、就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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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治幹部
受訓人員報到受訓 1 週內,由輔導員主持受訓人員集會,選出自治
幹部協助輔導員辦理各項班務與生活管理事務。
(一)自治幹部包括:班代表、學藝股長、總務股長、文康股長、服務股
長每班各 1 人,班長若干人(集合時建制班)。
(二)自治幹部工作事項:
1.班代表:綜理班務、引導老師至教室授課、接待老師上下課、處
理受訓人員意見反映等,必要時得指定學員協助執行。
2.學藝股長:各項活動照相攝影、製作簡歷名冊、教室佈置等。
3.總務股長:公基金收取控管、公物採購、各項公費支出等。
4.文康股長:單日外地參訪、慶生會及各項文康活動籌備規劃。
5.服務股長:上課教具整備、影印教材及教室、水電管制、領取報
紙、受訓人員寢室損壞報修等。
6.班長(集合時建制班):輪值值星勤務、領導班員參加活動、班
公差勤務之派遣、領導班員環境整理。
(三)自治幹部若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輔導員報請核准後改選。
五、服裝儀容
(一)受訓人員受訓期間,應著指定服裝上課,並佩掛識別證。
(二)服裝應隨時保持整潔並注意整燙,佩件應齊全,皮鞋保持光亮。
(三)儀容應每日整肅、頭髮應梳理整齊、男性受訓人員不可蓄鬚。
六、言行舉止
(一)應注意禮節,並注意國民生活須知規範。
(二)不得有違反公務員風紀規範之言行。
(三)嚴禁飲酒、賭博、嚼食檳榔等不當行為。
(四)安康中心建築物內禁止吸菸,吸菸應於戶外指定處所,不得邊走邊
吸菸。
(五)住宿區外禁穿內衣、拖鞋行走,離開住宿區應著整齊服裝。
七、寢室規定
(一)受訓人員每晨應於 6 時起床,並整理床舖及寢室。
(二)日間離開寢室時,應關閉寢室、走廊等處電燈。
(三)住宿區應隨時保持安寧。
(四)內務應每日整理,床鋪、書桌應隨時保持整潔,不得任意黏貼張掛
物品。
(五)受訓人員輪流每日打掃寢室,並依環保規定確實將垃圾分類投入專
用之垃圾桶。
(六)床位不得擅自更換。
(七)男女受訓人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八)嚴禁使用電磁爐、電暖器、微波爐器具等高耗能電器用品,並不得
烹煮膳食。
(九)換洗衣物應晾掛於晒衣場,不得掛在寢室;有特殊情形者除外。
(十)各寢室應推舉室長 1 人,處理寢室事務。
(十一)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應由各寢室室長向服務股長反應通知
安康中心檢修。
八、教室規定
(一)受訓人員應按分配座次上課或研習,不得遲到或早退。
(二)上課及研習時間,受訓人員應服裝整齊、端莊靜肅。
(三)上課鐘響後,受訓人員應即儘速就座,於 20 分鐘後,如授課老師
尚未抵達教室,班代表應即報告輔導員,並聽從指示辦理。
(四)受訓人員應共同保持教室整潔。
(五)教室內嚴禁煙酒、進用食物、開啟手機、呼叫器、玩電腦遊戲及其
他影響教學之行為。
(六)每日應輪派受訓人員 1 人為教室值日生,擔任下列工作:
1.上課發「立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敬禮問好,下課時發「立
正時請肅坐」口令並向老師(教官)致謝。
2.準備老師茶水、授課完畢請老師(教官)於教學日誌簽名。
3.維持教室秩序整潔、上課完畢後整理教室關閉燈光及門窗等事宜
。
(七)老師(教官)接待事宜由輔導員指導班代表辦理聯絡事宜及引導老
師(教官)至教室授課。
(八)教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由服務股長反應通知安康中心檢修。
九、餐廳規定
(一)受訓人員應依規定用膳時間至餐廳用餐,餐畢將桌面收拾清潔、桌
椅歸定位、碗筷鍋盤等餐具洗滌乾淨後始得離席。
(二)受訓人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者,得向班代表或輔導員提出,轉
請安康中心處理。
(三)受訓人員除經核准外一律至安康中心餐廳用膳,不得委由其他受訓
人員取往寢室或至他處進餐。
十、會客規定
(一)會客時間:中午 12 時至下午 13 時 40 分;晚間 18 時至 19 時
30 分。
(二)會客應事先陳報輔導員核准,並應在安康中心指定之會客室會客。
(三)來賓親友會見受訓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並填寫登記簿冊。
(四)會客時間若有安排課程時間,得不接受會客。
十一、受訓人員生活管理考核依「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